越南全球最低税实施:第 236 号法令的关键
2025 年 8 月 29 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了第 236/2025/ND-CP 号法令(“第 236 号法令”),就越南全球最低税(GMT)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第 236 号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越南税收制度与国际标准初步接轨。
2023 年,越南颁布了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第 107 号决议”),引入了与全球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GloBE)规则相一致的附加企业所得税(CIT),主要采用全球最低税(GMT)作为机制。
为落实第 107 号决议,政府发布了第 236 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越南在经合组织“支柱二”倡议下的全球最低税框架。该框架主要围绕两项关键规则:所得纳入规则(II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最终法令保留了早期草案的结构,但引入了澄清内容以确保与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并提高解释的一致性。第 236 号法令将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生效,但其条款自 2024 财年起具有追溯效力,要求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并强化合规系统。
经合组织:越南立法获得过渡性合格地位
截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经合组织的《具有过渡性合格地位的立法中央记录》将越南列入其所得纳入规则(IIR)和合格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框架符合必要标准的司法管辖区之列。越南的 QDMTT 框架也有资格享受安全港机制。
关于第 236 号法令中有关 QDMTT 和 IIR 的重要条款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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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DMTT | IIR |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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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主体 | 
 -构成实体(CEs),但不包括无国籍的构成实体; -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子公司(“JVs 和 JV 子公司”); -除无国籍常设机构外的常设机构。 | 
 -常设机构; -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子公司; -分支机构; -投资实体或保险投资实体 | 
| 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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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始阶段对跨国企业免征 QDMTT
在越南,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跨国企业集团在开展国际投资活动的初始阶段,其 QDMTT 的附加税将设为零:
- 跨国企业集团在不超过六个司法管辖区设有常设机构;
- 除参考辖区外,所有国家所有常设机构的有形资产总账面价值不超过 5000 万美元。
该豁免自跨国企业集团首次落入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的财政年度起五年内有效。跨国企业集团首次落入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有形资产总价值最高的辖区。
QDMTT 安全港
如果某辖区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符合包容性框架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中规定的合格国内最低税额安全港条件,则跨国企业集团在该辖区的所得纳入(IIR)补足税额视为零。否则,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该辖区未缴纳合格国内最低税额,或者该辖区的税务机关无法就相关常设机构(CE)征收合格国内最低税额,则该补足税额不能豁免。
国际投资收入附加税的优先级排序规则
国际投资收入附加税按照优先级顺序沿母公司链进行征收,首先从最终母公司(UPE)开始,其次是部分持股的母公司(POPE),最后是中间母公司(IPE)。
第 236 号法令对越南财务会计准则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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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DMTT | IIR | 
| 会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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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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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 QDMTT为零的条件 | 
 | 同左 | 
税务登记和申报要求
关于申报控制人及在申报范围内控制人任命的通知
跨国企业集团必须使用表格编号 01/TB-DVHT 通知申报控制人的任命,并提供在申报范围内的控制人名单。此通知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30 天内提交,可通过直接提交、邮寄或通过电子交易门户提交。
税务机关通过《02/TB-DVHT 表》指定申报代表人的,被指定的实体须在指定之日起 10 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01/TB-DVHT 表》。
税务登记
指定的报税负责人必须使用表格编号 01-DKTD-DVHT 完成税务登记,以获取用于纳税申报和缴税的 10 位税号。报税截止日期为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90 天。
对于财政年度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的跨国企业集团,提交截止日期为该法令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但不得晚于法定报税截止日期。提交必须通过电子交易门户进行。
纳税申报与缴纳
对于 QDMTT,申报负责人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纳税申报与缴纳。申报和缴纳均通过电子交易门户进行。
对于 IIR,截止日期延长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月,实施的第一年则为 18 个月。提交和支付也通过电子交易门户进行处理。
每种情况的详细程序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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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DMTT | IIR | |
| 信息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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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CIT 报表 | 
 若上述信息申报表中的货币不是越南盾且用于编制 UPE 的合并财务报表,申报主体可以以该货币申报并缴纳税款; 若纳税人以越南盾申报并缴纳税款,汇率则为申报日期当天,申报税务机关所交易商业银行公布的平均外汇买卖中间价。 | 
 -若信息申报表中的货币不是越南盾且用于编制 UPE 的合并财务报表,申报主体可以以该货币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以越南盾申报并缴纳税款,汇率则为税务申报日纳税申报中心所交易的商业银行公布的平均外汇买卖中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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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财务会计准则差异导致的差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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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oBE 信息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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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 CE 用于编制 UPE 合并财务报表的报告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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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E 的合并财务报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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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需注意的点
随着越南达到经合组织认定标准,第 236 号法令标志着该国在改善税收环境和应对全球税基侵蚀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然而,企业仍需注意以下几点:
- 提交有关委任申报负责人的通知及涵盖范围内的负责人的名单的截止日期已过,建议立即采取行动以确保合规;
- 对于税务登记,指定的申报合规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登记。另外,对于 2024 财年结束日期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的跨国企业集团,可享受自该法令生效日期(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 90 天的延长登记期限,但不得晚于法定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